盐城黄海湿地作为我国首个滨海湿地类型世界自然遗产,其保护治理实践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江苏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的有关要求,聚焦黄海湿地保护治理形成了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但在法律法规、管理机制、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层面仍存在较多突出问题,需要在吸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湿地保护治理新路径。
借鉴国际法制经验,完善优化黄海湿地保护治理的法律法规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湿地保护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且尚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与实际需求存在矛盾,未能有效解决湿地权属制度不清、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黄海湿地部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存在湿地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主体不统一的问题,导致管理权难以落实以及经济受益主体与保护责任主体不匹配的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一是要在法制层面完善黄海湿地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定。借鉴澳大利亚昆士兰湿地保护治理经验,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独立权属划定,推动解决湿地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主体不统一等问题;二是要加强黄海湿地保护治理的执法力度。借鉴美国旧金山湿地保护治理经验,设立黄海湿地生态资源专门法庭;三是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黄海湿地保护治理立法。借鉴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居民参与湿地保护治理义务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引导公众监督、举报湿地违法行为。
优化管理工作机制,有效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参与的协调并进
当前,黄海湿地保护治理在管理层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湿地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遗产区内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亟待优化,专业化湿地研究人才引进机制亟待落实,社会公众和社会资本参与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治理的共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有待协同。自然资源、文旅、宣传、金融等相关政府部门在黄海湿地保护治理工作中缺乏合力,生态优势未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价值。
鉴于此,一是要优化政府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借鉴波兰湿地协同治理政策,通过加强自然资源、文旅、宣传、金融、人才等部门之间的有机协作,形成湿地多元协同治理格局;二是要完善湿地生态价值转化机制。借鉴欧洲瓦登海(全球第一块潮间带湿地遗产)“可持续旅游”相关经验,提升黄海湿地生态旅游价值。同时,创新推进“湿地修复+绿色金融”“湿地修复+蓝色碳汇”等项目试点,推动黄海湿地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价值;三是要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借鉴美国湿地缓解银行和加拿大替代费补偿制度等经验,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第三方机构以减轻政府对湿地修复的财政支出负担。此外,积极鼓励民间投资与合作,尝试采取PPP模式、特许经营和建立基金会等方式,不断拓宽保护治理工作的资金来源。
推进技术创新运用,切实提升数智赋能滨海保护的治理成效
现代科学技术的创新运用,有利于精准监测和保护湿地生物的多样性,进而提高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的治理成效。针对当前黄海湿地保护治理在技术创新运用层面所存在的问题,一是要借鉴美国俄勒冈州湿地保护治理经验,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监测体系。整合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技术)和北斗定位技术,建设黄海湿地智慧监测平台。在关键生态节点布设物联网传感器,引入AI算法开发“生态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对互花米草扩散、候鸟栖息地萎缩等问题的智能预测;二是要建设黄海湿地生态大数据中心。制定统一数据采集标准,整合国家级监测站、自动观测点的数据资源,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湿地大脑”大数据系统。与此同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向科研机构开放70%非涉密数据,推动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三是要构建符合盐城滨海湿地特点的本土化生态修复技术体系,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动共建滨海湿地修复技术实验室,重点攻关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创新应用,聚焦潮间带微地形改造、耐盐植物群落重建、水文连通恢复等核心技术研发,建立“机理研究—技术研发—工程示范”全链条创新平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修复模式,为全球滨海湿地保护提供中国方案。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深化构建全球生态治理合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湿地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搭建湿地保护治理互鉴平台,进而深化全球生态治理合作。一是要加强湿地领域的国际人文合作。立足全球滨海论坛讲好中国故事和盐城故事,推进黄海湿地国际传播。同时,积极融入国际重要湿地组织,加强湿地公园建设、湿地法治经验、碳汇价值实现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二是要加强湿地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借鉴德国湿地开放合作治理经验,构建“1+N”国际合作网络,设立年度“黄海湿地技术创新奖”,深化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在湿地修复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研互动与技术协作。牵头构建东北亚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共同体,致力实现环黄海地区湿地资源的共护共享;三是要加强湿地领域的国际产业合作。积极拓展黄海湿地生态农业、环保设备制造、观鸟旅游康养等关联产业的国际合作,参与构建黄海湿地的全球价值链和地区价值链;四是要加强湿地领域的国际法治合作。积极参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学界主办的湿地保护治理领域的法治交流,加强黄海湿地与国际湿地保护治理政策、标准和机制的联通和衔接,取长补短、共同推进滨海湿地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钱露露为盐城地方文化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叶磊为盐城地方文化国际传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吕慧华为盐城市黄海湿地研究院院长。本文刊载于《新华日报》2025年10月30日版)